一、法条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针对抵押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对抵押财产转让规定的变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一般性规定由“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变更为“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即抵押人在通常情况下是可以自由转让抵押财产的,不受抵押权人同意与否的影响。同时,在抵押人享有抵押财产转让自由情形下作为对债权人抵押权的保护,《民法典》同时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即抵押财产的转让并不会导致抵押权消灭,而是由受让人继受抵押财产上的权利限制,抵押权人仍可就抵押财产向受让人行使抵押权。如抵押权人需要对抵押财产的转让进行限制,则需要在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来确定抵押权人是否享有抵押财产转让的同意权。具体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废止,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关于《民法典》中带抵押销售的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废止,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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