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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扩募相关问题研究

  2021-12-12 13:16:34  查看:3097次

公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为流动性强、公允价值容易计量的标准化产品,如股票、债券、国债等,设置开放赎回机制,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期限需求,是公募基金常见的操作策略。私募基金扩募是私募基金行业中的一种通常叫法,也即私募基金成立后增加募集资金规模,其表现形式为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有投资者的认缴资金规模,策略上类似公募基金设置开放期允许申购。


一、私募基金的封闭运作原则


私募基金根据投资标的不同分为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三种类型。2019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的《私募基金备案须知》(以下简称“《备案须知》”),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开放赎回设置了不同的条件和要求。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三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统筹考虑投资标的流动性、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销售渠道、潜在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投资者结构等因素,设置匹配的开放期,强化对投资者短期申赎行为的管理。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备案须知》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因此,总体上中基协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赎的态度是开放的,而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扩募是比较谨慎的,原则要求封闭运作。


中基协此种差异规定的原因在于两大类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属性不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标的为公允价值较容易计量的标准化产品,对于基金的估值能即时完成,申赎能提升基金资金的运作效力和便利投资。而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其投资标的为非上市流通的股权或非标准化的资产,公允价值的及时计量存在难度,为防止可能产生的利益输送及损害投资人利益,中基协对其申赎行为进行了限制。


结合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的事项特点,《备案须知》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属于对封闭运作的违背。